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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发《关于中国共产**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
2017/8/26 14:56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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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发《关于中国共产**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组织部,*直属机关工委、*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,国资委*委、*各金融机构*委组织部,铁道部*治部、民航总局*委组织部,解放军总*治部组织部:

经**批准,现将《关于中国共产**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
中共*组织部

 2008年2月4日

(此件发至基层*组织,可登*刊)

关于中国共产**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

按照*章规定向*组织交纳*费,是共产*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*员对*组织应尽的义务。*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是*的基层组织建设和*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和改进*费收缴、使用、管理工作,现作如下规定。


一、*费收缴

第一条  按月领取工资的*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*费。

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机关工作人员 (不含工人)的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津贴补贴;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;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、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、津贴补贴;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和活的部分(奖金)。

第二条  *员交纳*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 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
第三条  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*员,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,参照第一条、第二条规定交纳*费。

第四条  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*员,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,参照第一条、第二条规定交纳*费。

第五条  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*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 0.5%交纳*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*费。

第六条  农民*员每月交纳*费0.2元—1元。学生*员、下岗失业的*员、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*员、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*员,每月交纳*费0.2元。

第七条  交纳*费确有困难的*员,经*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*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*费。

第八条  预备*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*员之日起交纳*费。

第九条  *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*支部交纳*费。持《中国共产*流动*员活动证》的*员,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*组织缴纳*费。

第十条  *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*费。

第十一条  *员自愿多交*费不限。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*费,全部上缴*。具体办法是:由所在基层*委代收,并提供该*员的简要情况,通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组织部,*直属机关工委、*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,国务院国资委*委、*各金融机构*委组织部,铁道部*治部、民航总局*委组织部,解放军总*治部组织部转交*组织部。*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。

第十二条  *员应当增强*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*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*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*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*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*费。补交*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
第十三条  对不按照规定交纳*费的*员,其所在*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*费的*员,按自行脱*处理。

第十四条  *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*员*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*员*费,不得要求*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*费”。

第十五条  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,*直属机关工委,*国家机关工委,国务院国资委*委,*各金融机构*委,铁道部*治部,民航总局*委和解放军总*治部,每年按全年*员实交*费总数的5%上缴*。上缴*的*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*组织部*费账户,不得少缴或拖延。

第十六条  铁路、民航系统*的关系在地方的*委,每年按照全年*员实交*费总数的10%向所在地方*委上缴*费。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*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*委,每年按本地本系统*员全年实交*费总数的5%向所在地方*委上缴*费,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*委不再向地方*委上缴*费。


二、*费使用

第十七条  使用*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

第十八条  使用*费要向农村、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*组织倾斜。

*第十九条  *费必须用于*的活动,主要作为*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

(1)培训*员;(2)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*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;(3)表彰先进基层*组织、优秀共产*员和优秀*务工作者;(4)补助生活困难的*员;(5)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*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*员教育设施。

第二十条  使用和下拨*费,必须集体讨论决定,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。

第二十一条  请求下拨*费的请示,应当向上一级*组织提出,不得越级申请。上级*组织下拨的*费,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

三、*费管理

第二十二条  *费由*委组织部门代*委统一管理。*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*委组织部门承担*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。

第二十三条  *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*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*委的财务机构代办。必须指定专人负责,实行会计、出纳分设。*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,参照财*部制定的《行*单位会计制度》执行。

第二十四条  *费应当以*委或*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,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、中国农业银行、中国银行、中国建设银行、交通银行、中国邮*储蓄银行,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。*费利息是*费收入的一部分,不得挪作他用。依法保障*费安全,不得利用*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,不得将*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。

第二十五条  *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*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,提高其*治素质和业务水平。*费管理工作人员,必须先培训,后上岗。*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,要严格按照*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。

第二十六条  *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*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。*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*员大会或者*的代表大会上,向大会报告(或书面报告)*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接受*员或者*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。各级地方*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*委和上级*委组织部门报告*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同时向下级*组织通报。*支部应当每年向*员公布一次*费收缴情况。

第二十七条  *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*费。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,*直属机关工委,*国家机关工委,国务院国资委*委,*各金融机构*委,铁道部*治部,民航总局*委,解放军总*治部,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,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。

第二十八条  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组织部,*直属机关工委、*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,国务院国资委*委、*各金融机构*委组织部,铁道部*治部、民航总局*委组织部,解放军总*治部组织部,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*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向*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。报告内容是:上年度*费收缴、使用和结存的数额;*费开支的主要项目;*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、做法、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。

第二十九条  各级*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*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,总结经验,发现问题,及时纠正。

第三十条  对违反*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,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。

第三十一条 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*组织收缴、使用和管理*费的办法,由解放军总*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。

第三十二条  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,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第三十三条  本规定由*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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